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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宗源聲明稿

 

    面對不公平、不合理的司法判決,我無奈、失望,更不能接受。今天,我願意勇敢承擔司法的結果,並不代表司法的正義,更不代表此次判決公正、客觀。我希望,透過我的入獄服刑,社會可以共同思考,司法如何可以擺脫政治,真正讓人民信賴,而我,願意成為最後一個犧牲者。

 

    此次的判決,再次印證了「辦綠不辦藍」的雙重標準。

 

一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檢調單位在2007年立法委員投票前十天,大規模搜索支持我的里長,而檢調根據的理由竟然是投票日一年前的資料,當時連選舉公報都還沒有發布,我也不是候選人,沒有期約約定或者對價關係,然而,選前的司法偵辦,透過媒體渲染,造成選民的誤會,對於選情的影響不言可喻,這根本是以司法影響選舉。(本案涉案的里長39位不起訴、8位緩起訴)

 

二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最高法院針對本案兩次的判決,一次是撤銷原判,一次是維持原判,對於證據力的認定,採取截然不同的認定,外界要如何信服。相同的情況,廖正井案和黃宗源案,對於村里長部分的案情,也是採取不同的認定,這如果不是以顏色判案,那麼為什麼會形成兩套標準?我在選前一年的行為被認定為賄選,有罪,廖案在選前三個月的行為反而被認定為選舉動員費,無罪,這樣不是因人判決嗎?

 

三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510最高法院判決後,本人尚未收到判決書前,就已經在511收到檢察署的入監通知書,時間就在514,中間本人只有星期六、星期日兩天可以處理私人事務,請問司法單位,有需要這樣急如星火嗎?難道我不需要知道判決的理由嗎?不需要知道法官怎麼回應我的陳述和辯護嗎?難道法律執行也要分藍綠嗎?抓綠營陣營的人要當作是抓江洋大盜嗎?

 

    我無法期待司法可以自省,辦綠不辦藍,應該接受社會各界的公評。我願意以坦然承擔作為檢視司法正義的一個試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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